芝麻叶片表面的毛状体,并不只有“有毛或无毛”这一种记录方式。Zhigila等人2015年3月17日发表的研究,采用尼日利亚Bauchi十二份芝麻材料的叶片,分别描述毛体类型、材料内的类型组合,以及毛状体基部细胞的形式。这几个层次共同构成了其微形态比较。
论文在全部材料中观察到九类毛状体,名称包含单细胞毛、盾状腺毛、头状腺毛、长与短的单列不分枝毛、鳞片状类型、多细胞毛、多列头状腺毛,以及单列分枝毛。这是一组研究合计得到的类型清单,不能由“九类”推成每一片芝麻叶都同时具有九种形态。
材料之间的组合实际上不同。正文称,除Ex-Gombe 2具有同质类型外,其余材料呈现不同程度的类型混合。Lale-duk记录六类,Ex-Sudan、Adaw-ting(Improved)和Ex-Gombe 1各记录四类;另一些材料为三类或两类。合计类型数与一份材料内部类型数,在这里有直接可见的差别。
长、短两类单列不分枝毛,进一步显示类型如何跨材料分布。作者说,短型出现在六份材料中,长型出现在七份材料中。这两个数统计的是拥有相应类型的材料数量,不是某片叶上毛状体的总数,也不是每一份材料中两类毛的数量比例。本文保留结果文字中的材料计数,没有自行从显微图或表格重算。
基部细胞又是另一个观察位置。作者将毛状体按基部形式分为未特化和径向两类:前者列有Adaw-ting、改良Adaw-ting、Adaw-wula、Lale-duk和Ex-Gombe 5,后者列有其他七份材料。前面的九类描述毛状体类型,这里的两类描述其基部,不能把二者相加成十一种毛体,或未经逐项证据便指定某种毛体只能具有一种基部。
这种记录方式使芝麻种质形态资料更具体。两个材料都被写作具有毛状体,仍可能在类型组合、长短类型出现及基部形式上不同;反过来,共有某一类毛,也没有抹去其余组合差异。比较对象应留在作者研究的这十二份材料,不凭一项叶表特征认定未知商品种子的身份。
本篇采用完整摘要、材料身份与结果连续文字,未视觉读取显微图或结果表,不采用来源中密度表达含混的数值。虽然原论文还讨论药用等潜力,本文仅解释叶表形态分类,不由腺毛名称推断药效、防虫、保水、化学成分或提取用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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